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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S328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到临泉县**镇**路口处遇执勤民警正在依法检查,遂下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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