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开发区**有限公司公寓楼**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发区商贸中心里面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刮擦路边停放的皖P*****号小型轿车,在刮擦后杨某某继续往前行驶又撞上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于惯性皖P*****号小型轿车撞上后面停放的皖P*****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皖P*****、皖P*****、皖P*****三辆车轻微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为247mg/100ml,民警遂让医护人员将其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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