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镇**社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35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汊河镇汊河广大路1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被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破案经过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