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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皖北煤电集团任楼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楼**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号两轮摩托车,沿任楼煤矿专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矿风井路口东侧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皖*****警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3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5mg/100ml。同年2月17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作恒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521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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