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安达市**镇**村出来,途经安达市**镇**村**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4月17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68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舟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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