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富平县**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3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E****3小型轿车,从富平县温泉南路湿地烧烤夜市门前出发,沿温泉南路由东向西行驶900米,至温泉南路西侧三祥停车场门前,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许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第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16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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