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1时06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豫B*****的小型客车在省道S102线 行驶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16mg/ml.案发后被告人杨岗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3.证人执勤民警证明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何 涛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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