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附近时,与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护栏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未停车,沿**路由东向西继续行驶至**路路口,撞破该路口西侧的施工围挡,驶入施工场地,致工地的安全警示牌、围挡等损坏。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查获。经检验,从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区主干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检察官助理:祝凤影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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