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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寿光市**船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4时2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一汽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圣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圣海路与和平街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宪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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