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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1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平度市**镇**村出发,行驶至**镇**村供销社位置时与杨某乙驾驶的东南牌轿车相撞,致杨某乙车辆损坏。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乙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00元。经对案发时提取的杨某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的车辆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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