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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鲁******小型客车沿**镇**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丁字路口时,先后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张某某、刘某某江受伤。交警处警后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0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6月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助理:杨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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