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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因酒后驾驶,于2013年1月24日被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8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祝甸路路口时,与俞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6±8.6mg/100ml。经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港九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005灯杆处,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苏某某亲属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2.5±5.6mg/100ml。经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方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5318****、1385311****)。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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