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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经章莱路、文化路进入白泉村一小区朋友家中,约一小时后再次驾车,行驶至**路东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洪军

检察员:张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5600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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