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号**号楼**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5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8时4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园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5±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96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