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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山东******号货车,自诸城市**街道行驶至诸城市**道341线与**路口路段处,被民警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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