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H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万柏林一大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8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志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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