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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杨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高路9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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