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在信宜市中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市人民政府后门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抽取血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莹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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