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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0时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永善村黄记煌食店对开路段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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