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13时12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粤R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星航幼儿园路段,遇正在此处进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检查,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1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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