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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白花镇大新村路口路段被交警白花中队查获。随后抽取杨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杨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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