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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R****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7月3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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