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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2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紫金县城城南市场往金山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紫金花园门口路段时被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吹气、抽血现场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检察官助理:欧阳依帆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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