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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带**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R7****号小型轿车沿连州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村路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处理现场后,将杨某某带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测,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0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丽琼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带**街**号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354****。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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