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时27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南大道与体育公园路岔路段时,与杨某甲驾驶的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殷某、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杨某某被带到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01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证人赵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受害人杨某甲、殷某、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8.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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