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2013年8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 P*****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1115****。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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