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U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机场高速东侧0公里255米(越秀区)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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