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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13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农行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50mg/l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0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联系电话为: 1527880****、保证人杨某甲的联系电话为:1581933****。

2.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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