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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2502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45分许,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山鹤小学路口路段,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桂R****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路边黎某甲、黎某乙的房屋损坏及上述车辆损坏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事故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32763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丙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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