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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小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弥勒市东山街沿泸北路往小茨箐方向驶往,14时10分许行至泸北路K408+700米处时,驶入道路左侧撞上蹲在路边的杨某乙。造成杨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5.09mg/100ml。杨某乙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玲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38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19页;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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