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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N6YT**小型轿车从家中前往其姐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太平桥星光大道的家中,途径红星南路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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