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88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冀GUM**奇瑞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来县鸡鸣驿村西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9.3mg/100m1,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少辰
检察官助理:赵益汶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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