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0时许,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号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滨河路半岛体育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经检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3.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交警自述及指认,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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