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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成都**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1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距光耀三路路口约3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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