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新疆******(**)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托克逊县**小区*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友好路奇石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遂将被告人杨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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