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川RZ****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望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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