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办事处**村**号,现住郑州市**区**街**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L****白色“大众”小型汽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客运站门口时,与程某甲驾驶的豫HD0****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损。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4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 伟
邝 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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