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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送货员,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B2E证酒后驾驶苏JN****轿车,沿东台市梁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郭大桥东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春梅

检察官助理 王双凤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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