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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4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18时至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青岛大酒店吃饭,期间杨某某饮酒。当晚20时许,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牌号为“苏ER****”的二轮机动车,途径318国道等处,后由东向西沿平望镇平运路行驶至平望派出所附近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9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机动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镇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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