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瑞金市**政协委员,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晚,周某某通过滴滴代驾app接到被告人杨某某在章某某**大道**中心发出的订单,周某某接单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前往目的地赣州市章某某**镇**路**小区。22时43分许,杨某某与周某某在**小区西门门前路段发生冲突,周某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杨某某将周某某赶下车后,自行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继续前行,在**小区三期门口时被大门门禁杆拦住。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依法传唤杨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杨某某的血样并封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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