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02省道行驶至35千米路段时,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当日提取其静脉血约4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杨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久
检察官助理:杜娴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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