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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胡同**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租住,2020年06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东风牌小型轿车, 沿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被交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 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建原

                                       (院印)

2020年 10月22 日 

附件:

1.被告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租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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