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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05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红灰色长城牌出租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岗路交叉口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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