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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药都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义丰大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安国市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8mg/100ml,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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