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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38分许,孔某某驾驶冀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与杨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中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村路口西侧相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广宗县交警队事故认定杨某某、孔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受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杨某某拘役4个月,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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