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Y****号车行驶至正定县新城铺空港桥头时,与同向行驶的邢某某驾驶的冀A8****号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杨某某、邢某某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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