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永清县某某村,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R****学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永清县三圣口乡某某村小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
4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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