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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京******小型轿车沿本市码头镇党庄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1医院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杨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杨雪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3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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