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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2000********,汉族,在校大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车载安某某、蔡某某),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歌网吧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轿车冲入道路南侧空地,致杨某某、安某某、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某、安某某均无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上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99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0328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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