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5日半夜12点左右,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路**商厦门口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鲁B9****)的驾驶员杨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 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为12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江
检察官助理:姜璎芳
2020年7月3日
附件: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